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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软科学  日期:2021-06-15     点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奖

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奖评选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4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对山东省决策咨询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研究成果,规范和完善山东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奖评选工作,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奖(以下简称决策咨询奖)是经中央批准,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主办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决策咨询奖的评选,每三年举行一届。


  第三条 决策咨询奖评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四条 决策咨询奖设突出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突出贡献奖主要根据个人对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咨询工作的贡献进行综合评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主要根据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对决策的参考作用、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奖励等级。


  第五条 突出贡献奖奖励国(境)内外对山东省决策咨询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企业家。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对省委、省政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


  第六条 决策咨询奖设突出贡献奖3个、一等奖15个、二等奖25个、三等奖30个。各奖项数值为最大数,实际评选数量可小于该数值。


  第七条 突出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数额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决策咨询奖的经费,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由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提出,经省财政厅核定后拨付。


  第九条 参评决策咨询奖的,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外籍人士应当对华友好,并符合下列标准:


  突出贡献奖:聚焦山东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前瞻性、关键性重大问题,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出重要决策咨询意见建议或提供重要理论和实践支撑,对全省制定政策和长远发展规划作出重要贡献。


  一等奖:参评成果在理论和实践上有重大创新,对省委、省政府制定政策和长远发展规划有重大参考价值,并进入省委、省政府决策,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二等奖:参评成果在理论和实践上有较大创新,对省委、省政府制定政策和长远发展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并进入省委、省政府决策,取得重要经济社会效益。


  三等奖:参评成果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创新,对省委、省政府制定政策和长远发展规划有一定参考价值,并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条 省政府设立决策咨询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奖工作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及决策等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执行主任1名,由省政府秘书长担任;秘书长1名,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委员若干名,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担任。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作为评奖办事机构,处理评奖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经省政府办公厅研究后,报省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执行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应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决策咨询奖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对决策咨询奖进行评审。


  参加申报决策咨询奖的专家学者不能作为专家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每届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实际,制定决策咨询奖的评审工作方案。


  参评研究成果应当在评审年度前三年内完成。


  第十三条 突出贡献奖参评人选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参评成果由所在单位组织申报。每位申请人只能以主要完成人或第一作者身份申请一个奖励。


  申请决策咨询奖,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表,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文件;

  (二)申请评奖的研究成果;

  (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单位申请决策咨询奖的,应当在申请表中注明主要完成人。


  申请评奖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已被省级党政机关采纳应用的,应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党政机关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可获取的,无需提交。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决策咨询奖的评奖范围:

  (一)研究成果已经获得国家级或者省部级其他奖励的;

  (二)研究成果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等争议的;

  (三)已颁布实施的法规、规章、政策、规划等文件;

  (四)不符合保密有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第十四条所列出的不属于评奖范围的;

  (二)超过规定期限提交评奖申请材料的;

  (三)存在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研究成果属于评奖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行使职权,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的委员与申请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选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决策咨询奖的评审分为专家初评和会议终评。


  专家初评,由专家委员会对参评人员或成果进行独立打分,按照一定比例确定会议终评的入围名单;会议终评,由评审委员会对入围名单进行集体民主评议,以投票方式评选出拟获奖的突出贡献奖人员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形成评审意见后,对拟获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 公示程序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提出决策咨询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按程序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获得决策咨询奖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研究成果完成人,由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单位获得决策咨询奖所领取的奖金,应当按照参与者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二十一条 单位申请决策咨询奖的,应当在获奖研究成果主要完成人的个人档案中记入获奖事迹,可作为对其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参考。


  个人申请决策咨询奖的,单位可以在获奖个人的档案中记入获奖事迹,作为对其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 发现获奖研究成果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应当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取消相关人员后续两届的参评资格。


  获奖单位和个人对撤销奖励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人员、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4日。


来源:山东省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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