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软科学研究会

研究会章程

(2018年1月24日)(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山东软科学研究会,英文名称为:The Association for Soft Science of Shan dong(缩写SDASS)。

第二条 本会是山东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从事软科学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专家学者自愿联合起来的全省性学术团体,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为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社会广大软科学工作者力量,围绕山东省科技发展、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前瞻性重大问题开展软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促进各级各类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进程,为推动山东软科学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科技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区域创新与科技体制改革、产业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创新与创新园区平台、科技人才与创业创新体系、技术预见与创新评估等领域理论、方法和应用研究。促进山东软科学事业的科学发展。

(二)积极组建并发展软科学工作者网络,利用国内外科技专家资源,充分发挥会员单位的人才、学科、平台优势,开展人才相关方面教育培训工作,积极推动山东省软科学人才队伍建设。

(三)承接政府部门及各界决策咨询委托,提供决策支持、咨询服务及相关调研工作,积极打造山东省软科学研究的智库平台。

(四)经省科技厅授权开展山东软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奖励活动,对入选的优秀成果完成人或组织颁发证书,以资奖励,营造软科学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开展第三方科技评价、创新评估、双创评估以及政府相关工作绩效评估等方面工作,为党委和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科学、权威的第三方评估报告。

(六)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和国内交流合作。

(七)积极筹措资金,为本会的发展和工作提供经济支持。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领域从事软科学研究的机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软科学工作者,承担会员义务,履行会员权利,经自愿申请,报本会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并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软科学研究领域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创新思路和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自愿填写《山东软科学研究会个人会员申请表》;单位会员自愿填写《山东软科学研究会单位会员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由研究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各类的活动;

(三)获得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

(五)对本会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声明保留,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六)在本会活动中,有根据地批评任何会员,要求罢免会员在研究会所担任的不称职的职位;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随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软科学研究工作的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本会的团结统一和声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事先书面通知本会,主动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通知本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本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研究会章程;

(二)选举、增补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重要文件;

(四)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科技厅审查,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研究会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办公会议(或理事长扩大会议)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研究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软科学研究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调、办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选任。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并对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组织软科学项目的研究开发、提供咨询服务、举办培训等有偿服务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交接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2月12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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