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软科学研究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2018年3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软科学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收支管理,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山东软科学研究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收取的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用途。
第四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缴纳
第五条 年度会费标准:
(一)个人年度会费100-1000元/年;
(二)单位年度会费1000-5000元/年;
(三)理事年度会费600元/年;
第六条 会费收缴办法
(一)会员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5天内缴纳当年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加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半年会费。
(二)会费缴纳一律按指定的银行账户,通过银行办理,研究会开具收款收据。个人会员可以用现金缴纳或者以汇款的方式缴纳,研究会开具收款票据。
(三)会费应当缴纳人民币,不得以股票、有价证券、实物、无形资产等缴纳。各种捐赠不抵减会费。
(四)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经通知后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七条 对会费设立专项帐户,按国家会计法规要求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具体运作,建立收支帐册,专款专用,依法按章操作。会费年度结余,须转入下一年使用。
第八条 坚持会费使用的预算制度。在年度理事会议召开之前,研究会必须对使用下年度会费提出预算,对上年度会费使用情况提出决算。理事会通过预算方案后方可使用会费。
第九条 会费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研究会必须在年度理事会上向理事和理事会议报告,并每四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理事会有权对预算和决算提出否定或修改性意见。缴纳会费的研究会会员,有权对会费的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本会须认真研究,尽可能采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
第四章 会费的用途
第十条 会费应按照本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研究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三)会议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其他合法支出。
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山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山东省民政厅和山东省科技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软科学研究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山东软科学研究会2018年3月24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2018年3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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